(2015)榕刑终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缪忠乾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忠乾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979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忠乾,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寿宁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忠乾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缪忠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缪忠乾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担任实际管理人员,负责该店的日常运作,包括招募卖淫女、告知卖淫抽成比例、收取卖淫提成、提供卖淫用具、维护卖淫场所卫生等,组织杨某、赵某某、胡某某、林某等人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2014年9月29日凌晨,杨某、胡某某在店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缪忠乾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上旬,其应聘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卖淫,当时是缪忠乾接待并告诉店里工作的规矩包括各种服务的收费及抽成比例等,缪忠乾主要负责拉客、管理店内事务,卖淫女收到卖淫费也是交给缪忠乾后按100元他抽30元、120元他抽40元的标准结算。2014年9月28日16时许,其在店里上班时,一男子进店要求提供性服务,两人谈好120元的价格后其就将该男子带到房间进行性交易。当晚23时许,文秋生进店要求提供性服务,两人谈好150元的价格后其就将对方带到房间进行性交易,后在卖淫过程中被民警抓获。一起被抓的还有缪忠乾及店里的其他小姐胡某某、赵某某等人。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7日,其应聘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卖淫,当时是缪忠乾接待并告诉在店里工作的规矩包括各种服务的收费及抽成比例等。缪忠乾主要负责拉客、管理店内事务,卖淫女收到卖淫费交给缪忠乾后按照100元他抽30元、120元他抽40元的标准结算。2014年9月28日16时许,其在店里上班时,一男子进店要求提供性服务,两人谈好120元的价格后其就将该男子带到房间进行性交易。当晚22时许,其在店内被民警抓获,一起被抓的还有缪忠乾及其他小姐胡某某、杨某等人。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其应聘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卖淫,当时是缪忠乾接待并告诉在店里工作的规矩包括各种服务的收费及抽成比例等。缪忠乾主要负责拉客、管理店内事务,卖淫女收到卖淫费后交给缪忠乾,再按照100元他抽30元、120元他抽40元的标准结算。2014年9月29日零时许,其在店里上班时,王奇进店要求提供性服务,两人谈好120元的价格后其就将对方带到房间进行性交易,后在卖淫过程中被民警抓获。一起被抓的还有缪忠乾及店里的其他小姐赵某某、杨某等人。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7日,其应聘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卖淫,缪忠乾接待并告诉在店里工作的规矩包括各种服务的收费及抽成比例等。缪忠乾主要负责拉客、管理店内事务,卖淫女收到卖淫费交给缪忠乾后再按照100元他抽30元、120元他抽40元的标准结算。2014年9月28日16时许,其在店里上班时一共接了三个客人。次日凌晨零时许,其在店内上班时被民警抓获,一起被抓的还有缪忠乾及店里的其他小姐赵某某、杨某、胡某某等人。5、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23时许,其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找小姐,当时是缪忠乾向其招手示意说里面有美女。其与名叫杨某的卖淫女谈好150元的价格后进入房间进行性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9日零时许,其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找小姐,当时是缪忠乾招呼其进去按摩,其与名叫胡某某的卖淫女谈好120元的价格后进入房间进行性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7、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23时45分许,其经过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时,缪忠乾向其招手示意,其以为是按摩店便想进去看看,进店没一会民警就跟着进来将其和店里的人一起抓获了。8、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及租赁合同,证实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店系其所有的房产,此前出租给一男子,2014年5月20日该男子与其协商后将房子转租给一胡姓男子。当时虽然是与那名胡姓男子签的租赁合同,但该男子用的是张俊的名字和身份证。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胡某某、王某、文某某、杨某因于2014年9月29日凌晨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按摩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行政处罚。10、金陵板栗按摩店账本,经证人杨某、赵某某、胡某某、林某辨认。11、证人杨某、赵某某、胡某某、林某、王某、文某某对卖淫嫖娼地点的辨认。12、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出具的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13、被告人缪忠乾的供述,称因为没有地方住,其就借住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283号金陵板栗店内,但其并不知道金陵板栗店是卖淫场所,更没有负责该店日常管理、招聘卖淫女、招揽嫖客、收受嫖资等工作。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忠乾以招募、容留等手段,将多人集中在固定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据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缪忠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缪忠乾上诉理由:其只是借住在按摩店内,并没有从事日常管理、招募卖淫女、招揽嫖客等工作。二审期间,上诉人缪忠乾未提出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有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缪忠乾招募、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证人杨某、赵某某、胡某某、林某、文某某、王某、林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能证实所指控的上诉人缪忠乾组织卖淫的事实,故缪忠乾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云 平代理审判员 郭 翔代理审判员 程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