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欧景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2014年9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欧某某于2011年8月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陈村支行申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4041170047185636),并于同年9月开始使用,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透支现金进行资金周转。2011年底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欧某某的资金出现困难,在明知可能无法归还透支款的情况下其仍然继续大量透支,除归还小部分欠款外,至2014年2月不再还款,导致该卡累计���支本金48388元。农业银行从2014年3月起对被告人欧某某进行了多次电话、信函催收,被告人欧某某仍不还款。被告人欧某某于2012年1月向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申领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5289311040059687),并持卡透支消费,到2014年5月后不再还款,累计透支本金45605.23元。广发银行从2013年10月起对被告人欧某某进行了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人欧某某仍不还款。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1日对被告人欧某某予以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家属已将上述所欠款项全部归还。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代表林X峰的报案笔录以及报案控告书、申领资料、交易记录;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区X梁的报案笔录以及报案申请表、银行对账单明细、催收记录;证人林X辉、张X芳的证言;银行账户流水、还款证明、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欧某某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被告人欧某某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欧某某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