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铁妍申请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刚,韩铁妍,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493号原告:苗刚,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房身分场*组**号。原告:韩铁妍,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房身分场*组**号。被告:王波,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铁岭县双井子镇陈家窝棚村*组**号。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18号。负责人:闫立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苗刚、韩铁妍与被告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苗刚、韩铁妍于2015年9月8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威审判员 :王丹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