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瑞军与广州市多品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多品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周瑞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多品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天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张志健,分别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瑞军,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委托代理人:黄文芳、余龙光,分别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多品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的二审受理费3929元,退回给上诉人广州市多品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邹文芳颜玉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