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西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凤荣诉被告徐宽、徐凤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西初字第0095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史艳波,朝阳龙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