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树清诉何尚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清,何尚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何树清,男,生于1929年8月2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马小容,泸州市纳溪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尚彬,男,生于1969年7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清与被告何尚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树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清撤回对被告何尚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尚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向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