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紫荆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紫荆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96-3号原告:武汉紫荆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武汉网电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1栋3单元11层2室。法定代表人:郜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军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西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闻秋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沿江大道136-137号。负责人:罗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紫荆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5年7月29日,原告武汉市鑫方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现因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96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同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荆州支行设立银行帐户(82×××68)上银行存款191772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