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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联昇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传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昇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传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843号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星。被告:杭州传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欢欢。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传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联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