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427号韩卫园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卫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4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卫园,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第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卫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卫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卫园系吸毒人员。2015年2月11上午,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韩卫园欲向其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韩卫园在西安市未央区天台路天台酒店门前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毒品一包。当晚20时许,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未央区府东村将被告人韩卫园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提取到疑似毒品12小包。经鉴定,被查获的12小包毒品总净重0.56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均已留检。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卫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韩卫园的供述、被告人韩卫园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卫园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以贩养吸,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韩卫园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卫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韩卫园的100元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