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王腾飞、潘美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腾飞,潘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被执行人:王腾飞,公民号码:330324198512281038。被执行人:潘美琴,公民号码:330302195901261645。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腾飞、潘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5972.1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被执行人:王腾飞,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千石存育荣巷38号,公民号码:330324198512281038。被执行人:潘美琴,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门头18号101室,公民号码:330302195901261645。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腾飞、潘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5972.1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郑里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腾飞、潘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5972.1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