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景亮与刘遵喜、刘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亮,刘遵喜,刘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0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景亮,职工。被执行人刘遵喜,教师。被执行人刘兆明,教师。申请执行人李景亮与被执行人刘遵喜、刘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调解书:刘遵喜欠李景亮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5万元;余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4000元(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利息为53000元;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利息为4000元,减去已付3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如刘遵喜不按上述期限履行,李景亮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2015年4月30日之后至还清为止的利息。刘兆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刘遵喜负担。因被执行人刘遵喜、刘兆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遵喜、刘兆明银行存款158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者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