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韩XX,女,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韩XX因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2008年12月11日,韩XX与张XX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X(2009年7月25日出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张XX离婚。被告张XX未答辩。韩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明1份,证明韩XX与张XX系夫妻。2、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华山社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华山分局证明一份,证明张XX于2013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张XX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认为,韩XX提交的1、2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韩XX与张XX于2008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X,2009年7月25日出生。张XX于2013年3月外出至今,现下落不明。韩XX称,婚生女张X于2014年7月被张XX母亲接走抚养。家庭财产韩XX自愿放弃,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张XX离家出走不回,夫妻双方互不尽家庭义务,且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韩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良玉代理审判员 夏 添审 判 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