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良诉被告鹿邑县贾滩镇后堂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玉峰、孙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良,鹿邑县贾滩镇后堂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玉峰,孙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孙玉良,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2日,住鹿邑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李伟,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邑县贾滩镇后堂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凤杰,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孙玉峰,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1日,住鹿邑县,村民。被告孙永军,男,汉族,现年50岁,住鹿邑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良诉被告鹿邑县贾滩镇后堂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玉峰、孙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良以诉状所列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玉良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良负担。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汲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