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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苍南县友谊彩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县友谊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代表人缪仁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许惠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2015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温苍商初字第126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所有权证号:00091926)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县友谊彩印厂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所有权证号:00091926)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