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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建春与刘和秀、尹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春,刘和秀,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春。被执行人刘和秀。被执行人尹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和秀、尹XX银行存款128616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语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