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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4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