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4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24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