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顺利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顺利,徐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53号申请人钱顺利,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穆美荣,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钱顺利之妻。被申请人徐向荣,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钱顺利以与被申请人徐向荣驾驶的陕A8N5**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向荣驾驶的陕A8N5**号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钱顺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向荣驾驶的陕A8N5**号轿车就地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钱顺利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