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姣与王乔,李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姣,王乔,李江,贺秋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58号原告陈姣,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帆,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虹宇,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乔,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江,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贺秋林,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西板乡。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姣与被告王乔、李江、贺秋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陈姣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