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孙军祥、毕京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负责人:吕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军祥。被执行人:毕京爱(孙军祥配偶)。被执行人:孙振。被执行人:孙丽萍(孙振配偶)。被执行人:孙谈群。被执行人:徐翠红(孙谈群配偶)。被执行人:孙久元。被执行人:王玉梅(孙久元配偶)。被执行人:孙元同。被执行人:陈立菊(孙元同配偶)。被执行人:莱芜市军祥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祥,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莱凤城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296931.88元及利息,公证费11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盛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