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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兰庆峰申请执行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张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庆峰,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兰庆峰,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双河镇金鱼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张宇。被执行人张宇,男,1974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我院执行的兰庆峰与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张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长宁县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长宁县国宇木业有限公司、张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中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