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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王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姜  传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仁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