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家定与吴友切、吴松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家定,吴友切,吴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高家定。被执行人吴友切。被执行人吴松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舟普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友切、吴松花的银行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还款。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8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