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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肖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肖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480号原告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才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玉秋,系盖州市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纪,女,1979年10月3��出生,满族,车主,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自愿将主车牌照号为辽H458**号豪泺牌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合同为无限期挂靠。2013年至2014年共拖欠管理费5960元及税费52800元,共计587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交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税费及管理费5876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肖纪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肖纪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