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段文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段文让,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教师。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84号张玉芳诉段文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处:段文让偿还张玉芳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6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513元,保全费170元由段文让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段文让于2015年8月30日将执行标的2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13元,保全费170元交付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张玉芳。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依法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赵侠霞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