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2执2037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立海,崔华栋,张建华,XX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0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赵立海,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张三村2组79号。被执行人崔华栋,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张三村2组20。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张三村1-40号。被执行人XX厚,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张三村1-3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立海、崔华栋、张建华、XX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6455.9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