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訾洪与马鞍山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洪,马鞍山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41号原告:訾洪。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健。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訾洪与被告马鞍山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洪及委托代理人吴桂保,被告佳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敏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訾洪诉称:佳山公司因承建马鞍山市康福塑料制品厂厂房需要,向訾洪购买水泥,并由訾洪送往佳山公司承建的马鞍山市康福塑料制品厂的工地。经双方结算,截止2013年4月6日,佳山公司尚欠訾洪货款124000元,经訾洪多次催要,佳山公司已支付56000元��下欠68000元至今未付。故此请求法院判令佳山公司立即给付货款6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佳山公司负担。佳山公司辩称:佳山公司不存在拖欠訾洪货款事宜。訾洪起诉佳山公司支付货款6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佳山公司的诉讼请求。訾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举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訾洪的主体身份。2、徐保安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水泥款110000元,外加14000元,欠款人徐保安签名,落款时间为2012年元月21日,2013年4月6日),证明佳山公司欠訾洪货款的事实,徐保安是佳山公司承建康福塑料制品厂工地的负责人。3、11张送货单和3张收款收据,证明訾洪卖给佳山公司水泥的数量、单价及收货人的事实。送货单上有徐保安、王道新等人签字。收款收据上有史美贵的签字。王道新是现场专门送货人,史美贵涉案项目的技术员和主管。4、王道新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訾洪向佳山公司承建的康福工地供应水泥、砂浆的部分款项。5、马鞍山市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即前述康福塑料制品厂与佳山公司签订的康福塑料厂1号厂房及办公楼工程合同协议补充条款,证明佳山公司承建了康福塑料制品厂的厂房及办公楼工程,工地在雨山区工业园,洪家贵是佳山公司的代表。6、工程预决算书封面一张,上面加盖佳山公司公章,载明施工单位是佳山公司,建设单位是康福制品厂,主管负责人是史美贵。7、马鞍山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号、2号厂房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证明该套方案编制人是史美贵,佳山公司在该方案盖章,表明史美贵编制了该套方案,是职务行为。8、承包单位及人员资质证书报验���请表,证明史美贵是技术员,是项目负责人。9、证人史美贵的证言,证明案涉项目是洪家贵挂靠佳山公司承建,洪家贵雇用徐保安。徐保安、洪家贵两人口头聘请史美贵,佳山公司案涉项目所有交工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都是由史美贵签名,史美贵是工程现场技术员兼负责人。徐保安让史美贵、王道新负责材料的接收。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蒙牛企业的附属公司。案涉项目工地在雨山工业园。訾洪送材料到现场史美贵、王道新在单子签字确认,一份给訾洪,一份留存。訾洪当庭提交的收款收据及证明上史美贵的名字是史美贵所签。佳山公司没有跟史美贵签订过委托合同。徐保安欠史美贵2万元,与本案无关。10、证人尚其明的证言,证明尚其明送沙康福工地即蒙牛后面的雨山工业园,訾洪送水泥到康福工地,二人经常能碰面。尚其明送沙到工地一般是由史美贵签收,王道新偶尔也签收。佳山公司已将货款给付了尚其明。听说佳山公司欠訾洪水泥款。11、证人付兵林的证言,证明付兵林给訾洪运货,是訾洪的驾驶员。几年前,付兵林送过好几吨水泥到康福工地。对方出具条子后付兵林就将条子交给訾洪。出具条子的人是谁付兵林想不起来。佳山公司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欠条没有加盖佳山公司印章,且徐保安不是佳山公司员工。对证据3送货单均没有加盖佳山公司印章,且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都不是佳山公司的人员。送货单有的写的单位是蒙牛,与佳山公司无关。证据4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据5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只能证明康福塑料厂与佳山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达不到訾洪的证明目的,洪家贵也不是佳山公司人员。证据6只能证明佳���公司与康福塑料制品厂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达不到訾洪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是二次装订,第一页加盖佳山公司公章,但没有史美贵的签字,第二页虽签有史美贵的名字,但无法证明史美贵是工程技术员和管理人员,达不到訾洪的证明目的。对证据8有二次装订的痕迹,该份证据只有第一页加盖佳山公司的公章,且是复印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9-11有异议,徐保安欠史美贵两万元,史美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尚其明只是听说佳山公司欠訾洪货款。付兵林是訾洪的驾驶员,对其送货给谁都不清楚。佳山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佳山公司对訾洪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訾洪提交的证据2没有加盖佳山公司的公章,也没有注明因何工程欠的水泥款,外加14000元指的是什么款项及徐保安能否代表佳山公司对外结算���款等,故本院不予以确认。訾洪提交的证据3没有加盖佳山公司的公章,其中部分送货单注明收货单位为蒙牛,且该份证据不能达到佳山公司仍欠这些货款没有支付的目的,故本院不予以确认。证据5系复印件,佳山公司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以确认。证据4、6、7及9、10、11能印证本案的事实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即訾洪向涉案项目工地送过水泥。证据8系复印件,且其注明史美贵是技术员而非项目负责人,故本院不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佳山公司承建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号厂房及办公楼工程公程,在此期间訾洪本人及其驾驶员付兵林向该工地送水泥。后訾洪认为佳山公司还欠其水泥款68000元没有支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訾洪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佳山公司尚欠其货款68000元没有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訾洪对马鞍山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50元,由訾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婷附本案法律条文相关内容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