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陈忠财、彭春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陈忠财,彭春香,陈宗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址: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建。被执行人陈忠财。被执行人彭春香。被执行人陈宗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忠财、彭春香、陈宗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忠财、彭春香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和谐花苑2幢1704室房产。2015年8月18日,林忠柱(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龙港镇国发花园1幢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5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忠财、彭春香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和谐花苑2幢1704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19145,00219144;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2)第02-1874号]归买受人林忠柱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林忠柱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忠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忠柱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拍卖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有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