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与潘江中、黄红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潘江中,黄红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729-2号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负责人谢晌时,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振锋。委托代理人潘信。被执行人潘江中。被执行人黄红虹,系潘江中妻子。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茂电法立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江中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茂电法执字第72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江中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出租给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的房屋租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江中已自觉履行完毕(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对(2015)茂电法执字第729号案作结案处理并申请对被执行人潘江中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解除查封及对被执行人潘江中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出租给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的房屋租金解除冻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江中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江中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XXX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出租给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的房屋租金的冻结。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