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芝和与王早华、瞿月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杨芝和。被告王早华。被告瞿月莲。被告杨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芝和诉被告王早华、瞿月莲、杨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芝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早华、瞿月莲、杨会生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芝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芝和撤回对被告王早华、瞿月莲、杨会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0.50元,由原告杨芝和承担。审判员徐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