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开琴与龚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琴,龚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91-1号申请执行人刘开琴,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龚多华,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开琴与被执行人龚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多华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