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崎与苟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崎,苟东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刘崎,男,汉族,1990年5月3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苟东杨,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崎与被告苟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刘崎负担。审 判 长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杨 鹤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