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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韩殿阳、韩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花,韩殿阳,韩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王金花,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韩殿阳,男,21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韩国军,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花诉被告韩殿阳、韩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