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新钰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略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因栽培香菇需要林木,经与刘某某协商,以5000元购买了刘某某家“四荒地”向家院山林林木。2014年11月4日刘某某办理了采伐蓄积为26.7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雇佣本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以皆伐的方式超数量砍伐青冈树、五角子、清潭子和罗圈树等杂木树种,将砍伐的林木打成锯末后,用编织袋装了600袋(每袋100斤)。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将330袋锯末卖给甘肃省康县食用菌开发中心陈某某,得款10000元。剩余的270袋锯末,被告人黄某某拉回家制作成菌筒。经略阳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黄某某采伐林木立木材积55.668立方米,超批准数量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8.968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油锯一个、斧头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柴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在采伐中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立木材积28.9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以及在开庭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虎头王牌6080油锯一个、斧头一把,依法没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