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新与徐磊、徐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徐磊,徐晶,丁友广,徐德平,唐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居民。被执行人徐磊,1966年12月4日,居民。被执行人徐晶,居民。被执行人丁友广,居民。被执行人徐德平,居民。被执行人唐雪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新与被执行人徐磊、徐晶、丁友广、徐德平、唐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磊偿还原告徐新借款本金85266.67元及利息(以本金85266.67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徐德平、唐雪峰、丁友广、徐晶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磊追偿。因被执行人徐磊、徐晶、丁友广、徐德平、唐雪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4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冯宪勇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冯宪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