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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小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小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218-1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佑安,该社禾青信用社主任。被告兰小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兰小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兰小中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冻结、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兰小中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