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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小龙申请执行杨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9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杨会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9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本院受理的李小龙申请执行杨会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李小龙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金交调字(2014)第6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李小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苏秀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