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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满坤与被申请人何雨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满坤,何雨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402号申请人欧满坤,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被申请人何雨赛,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居民,。申请人欧满坤与被申请人何雨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雨赛位于资兴市东江庭园18栋2单元2-101号房屋中价值21434元部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满坤、廖代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雨赛位于资兴市东江庭园18栋2单元2-101号房屋中价值21434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