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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盛秀华与许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秀华,许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盛秀华。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明,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红,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秀华与被告许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4962.5元,由原告盛秀华负担。审 判 长  曲 威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