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盛秀华与许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秀华,许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盛秀华。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明,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红,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秀华与被告许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4962.5元,由原告盛秀华负担。审 判 长 曲 威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