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31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务工。被告人刘某,务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被告人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已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