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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文枫与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枫,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吴文枫(曾用名吴文锋),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6日,初中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钟文哲,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13日,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洪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2日,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枫诉被告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枫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文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文枫承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人民陪审员  刘珠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