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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湖南相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求华、潘之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相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求华,潘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3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相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301佳园25栋101办公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资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周求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求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求华,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号。被执行人潘之香,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相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求华、潘之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718、05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求华、潘之香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相核鑫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633750元及利息747582元(按年利率7.5%从2014年8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6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6783.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949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求华、潘之香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48760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求华、潘之香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