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藁城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藁城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国,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永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年,该公司经理。原告藁城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郝路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4日和同年8月7日我公司分别给和谐纸业公司送硫酸铝各5吨,单价每吨1000元,合计1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两份入库单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送货,被告收货后给原告出具相关凭据,双方形成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1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对给付货款的时间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其权利,要求被告及时给付,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藁城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