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32、2333、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赖永聪买卖合同纠纷23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云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赖永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32、2333、2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赖永伟。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青。委托代理人:孔庆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树雄,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赖永聪,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云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1-2、122-2、1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三案。上诉人东莞市云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买卖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案件的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均约定:“争议的解决: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依法有效。《销售合同》同时记载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