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窦翠芳、韩向娟与吴松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翠芳,韩向娟,吴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窦翠芳。申请执行人韩向娟。被执行人吴松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李明昌审判员 杨明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