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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华与江苏高兴建设有限公司、唐立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江苏高兴建设有限公司,唐立成,刘成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孙华。委托代理人孙栋,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被告江苏高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路32号。被告唐立成。被告刘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诉被告江苏高兴建设有限公司、唐立成、刘成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汶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