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文某某,女,25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2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雪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