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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雷见华与严永成,戴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见华,严永成,戴啟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雷见华,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徐远帆,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永成,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被告戴啟文,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见华诉被告严永成、戴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见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永成、戴啟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82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雷见华负担。审 判 长  廖红霞代理审判员  邹利兰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