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雷见华与严永成,戴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见华,严永成,戴啟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雷见华,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徐远帆,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永成,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被告戴啟文,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见华诉被告严永成、戴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见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永成、戴啟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82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雷见华负担。审 判 长 廖红霞代理审判员 邹利兰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