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姜懿珊与顾殿芹、李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懿珊,顾殿芹,李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商初字第304号原告姜懿珊(曾用名姜懿航),住肇东市。被告顾殿芹,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李守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姜懿珊与被告顾殿芹、李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懿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殿芹、李守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懿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不还按月利5分计息,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林权提供抵押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被告顾殿芹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被告李守杰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守杰、顾殿芹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5日,顾殿芹向原告姜懿珊借款人民币2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不还按月息5分计息,顾殿芹以自己的肇东林证字(2006)第11833、11834号林权证作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姜懿珊向顾殿芹索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顾殿芹、李守杰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顾殿芹给原告姜懿珊出具的借据一张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姜懿珊与被告顾殿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顾殿芹未给付姜懿珊借款,应承担给付姜懿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李守杰与顾殿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顾殿芹、李守杰共同偿还。原告姜懿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殿芹欠原告姜懿珊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利息16.64万元,本息合计42.64万元,由被告顾殿芹、李守杰共同偿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696.00元,由被告顾殿芹、李守杰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树林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