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苏晓东与黄和兴民间借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东,黄和兴,戴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苏晓东被执行人黄和兴被执行人戴远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和兴、戴远凤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和兴、戴远凤的合法收入3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