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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彦方诉被告傅广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方,傅广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710号原告赵彦方,男,汉族,197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志栓,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被告傅广裕,男,汉族,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方诉被告傅广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彦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搜索“”